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是我国粮食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作为一部以粮食安全保障为主题的专门法律,粮食安全保障法有许多亮点需要我们来关注,让我们大家一起来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下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严格保护耕地。
国务院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采取一定的措施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合理地布局粮食生产,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应当保面积、保产量。
粮食主产区应当逐步的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主销区应当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粮食产销平衡区应当确保粮食基本自给。
国家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以健全市场机制为目标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和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政府粮食储备体系。政府粮食储备分为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
中央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和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总量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结构、区域布局按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充分的发挥市场作用,健全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障粮食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之间的竞争,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
国家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与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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